索引號 : 000014349/2024-22813 文 號 : 無
主題分類: 稅務 發文單位: 咸寧高新區稅務分局
名 稱: 【惠企政策】支持綠色發展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匯編 發布日期: 2024年09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2024-09-18
1.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
2. ?購置用于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企業所得稅稅額抵免? ?3
3. ?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
4. ?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5
5. ?建設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6
6. ?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7
9.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9
11. ?為居民供熱的供熱企業使用的廠房免征房產稅? ?14
12. ?為居民供熱的供熱企業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5
16. ?從事符合條件的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9
17. ?購置用于節能節水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企業所得稅稅額抵免? 21
23. ?采油排水經分離凈化后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資源稅? ?28
25. ?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環境保護稅? ?30
26. ?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減
29. ?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36
30. ?利用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37
32. ?承受荒山、荒地、荒灘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免征契稅? ?40
34. ?污水處理廠生產的再生水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稅? ?41
35. ?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稅? ?44
38. ?煤炭開采企業抽采的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 ?50
45.??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54
48.??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56
52. ?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59
53. ?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60
54. ?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60
55. ?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農網還貸資金? ?61
1.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按照?《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執行。
企業從事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中?目錄規定范圍的環境保護項目,
2021?年?12?月?31 日前已進入優惠期的,可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企業從事屬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規定范圍的環境保護項目,?若?2020?年?12?月?31 日前已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優惠至期滿為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號)第一條、第二條
2. ?購置用于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企?業所得稅稅額抵免
【享受主體】
購置用于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條件】
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3.《財政部 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
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
3. ?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 日起至?2023?年?12?月?31 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第三方防治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3.具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4.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范圍內常規污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
6.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
7.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內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C?級或?D?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6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享受主體】
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十?三條
5. ?建設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享受主體】
建設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義務人
【優惠內容】
建設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享受條件】
建設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第十一條第(四)項
6. ?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享受主體】
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義務人
【優惠內容】
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的,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享受條件】
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第十一條第(六)項
【享受主體】
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
【優惠內容】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注:?該通則已被《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20)?替代,下同)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 110?號)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
【享受主體】
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節能服務公司
【優惠內容】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二?十七)項
9.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
【優惠內容】
自?2011?年?1?月?1 日起,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
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2.?“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且?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
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
(2)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3)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4)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
166?號)“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
(5)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
(6)節能服務公司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3.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
4.用能企業對從節能服務公司取得的與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的資產,應與企業其他資產分開核算,并建立輔?助賬或明細賬。
5.節能服務公司同時從事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其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
110?號)第二條
【享受主體】
供熱企業,即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 日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1.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2.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增值稅。
3.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
4.享受優惠政策的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二條
【享受主體】
供熱企業,即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 日至?2023?年?12?月?31 日,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免征房?產稅。
【享受條件】
1.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
2.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筑面積占總供熱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征供熱所使用的廠房的房產稅。
4.享受優惠政策的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二條
【享受主體】
供熱企業,即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 日至?2023?年?12?月?31 日,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筑面積占總供熱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征供熱所使用的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4.享受優惠政策的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第二條
【享受主體】
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的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免征消費稅。
【享受條件】
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 ?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 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第二條第一款
【享受主體】
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的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對?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費稅。
【享受條件】
施?工?狀 態?下?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 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第二條第三款
【享受主體】
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的增值稅納稅人
自?2007?年?7?月?1 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具?有制造過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裝置、能夠以滴狀或連?續流狀出水的水帶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準要求進行生產,并與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管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為滴灌系統。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83?號)第一條
16.?從事符合條件的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符合條件的節能節水項目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節能節水項目,包括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 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按照《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執行。
企業從事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中?目錄規定范圍的節能節水項目,?2021?年?12?月?31 日前已進入優惠期的,可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企業從事屬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規定范圍的節能節水項目,?若?2020?年?12?月?31 日前已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優惠至期滿為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號)第一條、第二條
17.購置用于節能節水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企?業所得稅稅額抵免
【享受主體】
購置用于節能節水專用設備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條件】
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3.《財政部 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
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
【享受主體】
新能源車船的車船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新能源車船,免征車船稅。
【享受條件】
1.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
2.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
(?2)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標準,具體標準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新?能源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附件?4?《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標準》;?同時符合《關于調整享受車?船稅優惠的節能 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2?號?)對財稅?〔2018〕74?號文中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調整?的有關技術要求;
(?3)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具體標準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 新能源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
74?號)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目錄》;
(?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在?產品質量保證、產品一致性、售后服務、安全監測、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具體要求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新能源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附件?6《新能源?汽車企業要求》。
3. 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船舶應符合以下標準:
船舶的主推進動力裝置為純天然氣發動機。發動機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熱值占全部燃料總熱值的比例?不超過?5%的,視同純天然氣發動機。
4.符合上述標準的節能、新能源汽車,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不定期聯合發布《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四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 新能源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第二條、附件?4、附件?5、附件?6
3.《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享受車?船稅優惠的節能 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2?號)
【享受主體】
節能汽車的車船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節能汽車,減半征收車船稅。
【享受條件】
1.減半征收車船稅的節能乘用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排量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雙燃料和兩用燃料乘用車);
(?2)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具體要求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新?能源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附件?1?《節能乘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同時符合《關?于調整享受車船稅優惠的節能 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2?號)附件?1《節能乘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的?相關要求。
2.減半征收車船稅的節能商用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燃用天然氣、汽油、?柴油的輕型和重型商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雙燃料和?兩用燃料輕型和重型商用車);
(?2)燃用汽油、柴油的輕型和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具體標準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 新能源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附件?2《節能輕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附件?3《節能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同時符合《關于調整享受車?船稅優惠的節能 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2?號)附件?2《節 能輕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附件?3《節?能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的相關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四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 新能源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第一條、附件?1、附件?2、附件?3
3.《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享受車?船稅優惠的節能 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2?號)
【享受主體】
購置新能源汽車的車輛購置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 日至?2022?年?12?月?31 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條件】
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布之日起,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購置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號)
【享受主體】
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的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征水資源稅。
【享受條件】
1.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
2.享受水資源稅優惠的地區: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山東省、?四川省、陜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附件?第十五條第(二)項
【享受主體】
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
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享受條件】
1.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
2.享受水資源稅優惠的地區: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山東省、?四川省、陜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附件?第十五條第(四)項
【享受主體】
使用經分離凈化的采油排水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采油排水經分離凈化后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資源?稅。
【享受條件】
1.經分離凈化后在封閉管道回注的采油排水。
2.享受水資源稅優惠的地區: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山東省、?四川省、陜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附件?第十五條第(五)項
【享受主體】
從事農業生產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享受條件】
除規模化養殖以外,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25.?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環境保護稅
【享受主體】
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
【優惠內容】
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享受條件】
1.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
2.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26.?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減征環境保護稅
【享受主體】
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環境保護稅納?稅人
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環境保護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
【享受條件】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
【享受主體】
銷售自產的列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新型墻體材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列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新型墻體材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條件】
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所列新型墻體材料,其申請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銷售自產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屬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2.銷售自產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3.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3?號)
【享受主體】
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3?月?1 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條件】
1.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以下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2.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適用免稅政策的,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方為依法依規無法申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自然人,應取得銷售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及收購方內部憑證,或者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本?款所稱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是指自然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按次起征點的業務。
納稅人從境外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從銷售方取得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2)納稅人應建立再生資源收購臺賬,?留存備查。?臺?賬內容包括:再生資源供貨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再生資源名稱、數量、價格、結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憑證等。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4)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污?染工藝。?“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注特性為?“GHW/GHF”?的產品,但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
(?5?)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生態環境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6)納稅信用級別不為?C?級或?D?級。
(?7)納稅人申請享受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下列情形:
①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
②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號)中?“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有關規定可??繼續執行至?2022?年?12?月?31 日止。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附件“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 公告》(2019?年第?90?號)?“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號)第三條、第七條、附件
29.?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享受主體】
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1.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
2.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3.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以及〈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號)附件?2
【享受主體】
利用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純生物柴油的?消費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利用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享受條件】
1.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
(?一)生產原料中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產的純生物柴油符合國家《柴油機燃料調合生?物柴油(BD100)》標準。
2.?“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圍:
(?1)餐飲、食品加工單位及家庭產生的不允許食用的?動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廢棄油、地溝油和抽油?煙機凝析油等。
(?2)利用動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廢棄物處理?提煉的油脂,?以及肉類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非食用油脂。
(?3)食用油脂精煉加工過程中產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雜質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櫚酸?化油、棕櫚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脫臭餾出物等。
(?4)油料加工或油脂儲存過程中產生的不符合食用標?準的油脂。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118?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廢棄動植物油生產?純生物柴油免征消費稅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1〕?46?號)
【享受主體】
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的消費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3?年?11?月?1 日至?2023?年?10?月 31 日,對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
1.廢礦物油,是指工業生產領域機械設備及汽車、船舶?等交通運輸設備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換下來的廢潤滑?油。
2.納稅人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人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且該證件上核?準生產經營范圍應包括?“利用”或?“綜合經營”字樣。生產?經營范圍為?“綜合經營”?的納稅人,還應同時提供頒發《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能證明?其生產經營范圍包括?“利用”?的材料。
納稅人在申請辦理免征消費稅備案時,應同時提交污染 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
納稅人回收的廢礦物油應具備能顯示其名稱、特性、數 量、接受日期等項目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2)生產原料中廢礦物油重量必須占到?90%以上。產成?品中必須包括潤滑油基礎油,且每噸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應不少于?0.65?噸。
(?3)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產品與利用其他原料生產的?產品應分別核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3〕?105?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 征消費稅政策實施期限的通知》(財稅〔2018〕?144?號)
32.?承受荒山、荒地、荒灘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免征契?稅
【享受主體】
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契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免征契稅。
【享受條件】
承受荒山、荒地、荒灘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六條第(三)項
【享受主體】
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對應稅固體廢物進行綜 合利用的環境保護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 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享受條件】
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評?價管理規范。
參考規范:《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號發布)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第(四)?項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3?號)第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號)
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2.15?“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項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2.15“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項目生產再生水,?可以選擇享受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或選擇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條件】
1.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以下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2.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適用免稅政策的,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方為依法依規無法申領發票的單位
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自然人,應取得銷售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及收購方內部憑證,或者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本?款所稱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是指自然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按次起征點的業務。
納稅人從境外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從銷售方取得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2)納稅人應建立再生資源收購臺賬,?留存備查。?臺?賬內容包括:再生資源供貨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再生資源名稱、數量、價格、結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憑證等。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4)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污?染工藝。?“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注特性為?“GHW/GHF”?的產品,但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
(?5?)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生態環境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或市級生態環境
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6)納稅信用級別不為?C?級或?D?級。
(?7)納稅人申請享受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下列情形:
①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
②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號)第三條、第四條、附件
35.?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5.1?“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項?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5.1“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項目, 可以選擇享受?2021?年第?40?號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或選擇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條件】
1.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以下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2.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適用免稅政策的,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方為依法依規無法申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自然人,應取得銷售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及收購方內部憑證,或者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本?款所稱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是指自然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按次起征點的業務。
納稅人從境外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從銷售方取得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2)納稅人應建立再生資源收購臺賬,?留存備查。?臺?賬內容包括:再生資源供貨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再生資源名稱、數量、價格、結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憑證等。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4)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污?染工藝。?“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注特性為?“GHW/GHF”?的產品,但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
(?5?)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生態環境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6)納稅信用級別不為?C?級或?D?級。
(?7)納稅人申請享受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下列情形:
①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
②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號)第三條、第四條、附件
【享受主體】
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5.2?“污水處理勞務”項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從事《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5.2?“污水處理勞務”項目,可以選擇享受?2021?年第?40?號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或選擇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條件】
1.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
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年版)》(?以下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2.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適用免稅政策的,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方為依法依規無法申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自然人,應取得銷售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及收購方內部憑證,或者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本?款所稱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是指自然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按次起征點的業務。
納稅人從境外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從銷售方取得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2)納稅人應建立再生資源收購臺賬,?留存備查。?臺?賬內容包括:再生資源供貨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再生資源名稱、數量、價格、結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憑證等。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4)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生態環境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污?染工藝。?“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是指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標注特性為?“GHW/GHF”?的產品,但納稅人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滿足?“GHW/GHF”例外條款規定?的技術和條件的除外。
(?5?)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生態環境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6)納稅信用級別不為?C?級或?D?級。
(?7)納稅人申請享受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時,?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前?6?個月(含所屬期當期)不得發生下列情形:
①因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警?告、通報批評或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除外;單次?1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
②因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處罰(單次?10?萬元?以下罰款除外),或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情形。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號)第三條、第四條、附件
【享受主體】
自來水廠(公司)
【優惠內容】
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
【享受主體】
抽采的煤成(層)氣的煤炭開采企業
【優惠內容】
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
【享受條件】
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享受主體】
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礦產品的資源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享受條件】
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
【享受主體】
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煤炭的資源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4?年?12?月?1 日至?2023?年?8?月?31 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享受條件】
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2?號)第四條
【享受主體】
開采共伴生礦的資源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享受條件】
開采共伴生礦。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第(二)項
【享受主體】
開采低品位礦的資源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享受條件】
開采低品位礦。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第(二)項
【享受主體】
開采尾礦的資源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開采尾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享受條件】
開采尾礦。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第(二)項
【享受主體】
開采頁巖氣的資源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8?年?4?月?1 日至?2023?年?12?月?31 日,對頁巖氣資?源稅(按?6%的規定稅率)減征?30%。
【享受條件】
開采頁巖氣。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頁巖氣減征資源稅的?通知》(財稅〔2018〕?26?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 的公告》(2020?年第?32?號)第二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附件?1
【享受主體】
繳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增值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享受條件】
繳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10〕?4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7?號)第三條
【享受主體】
繳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增值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教育費附加。
【享受條件】
繳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10〕?44?號)
【享受主體】
占用耕地建設水利工程的耕地占用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享受條件】
減稅的水利工程,具體范圍限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防洪、排澇、灌溉、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各類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占壓地和經批準的管理范圍用地。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七條第二款
2.《財政部 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81?號)附件第十五條
【享受主體】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
【優惠內容】
對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清潔基金)取得的?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對清潔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
2.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
3.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4.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第一條
【享受主體】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以下簡稱CDM?項目)實施企業
【優惠內容】
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氫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氧化亞?氮(?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后的凈所得。
2.企業應單獨核算其享受優惠的?CDM?項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攤有關期間費用。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第二條第(二)項
【享受主體】
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的增值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5?年?7?月?1 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條件】
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4?號)
【享受主體】
水電站
【優惠內容】
對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用地(包括壩內、壩外式廠房),?生產、辦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用地(包括壩內、壩外式廠房)、生?產、辦公生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于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1989)國稅地字第?13?號)第二條
52.?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享受主體】
分布式光伏發電企業
【優惠內容】
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103?號)
【享受主體】
分布式光伏發電企業
【優惠內容】
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享受條件】
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103?號)
54.?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享受主體】
分布式光伏發電企業
【優惠內容】
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享受條件】
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103?號)
【享受主體】
分布式光伏發電企業
【優惠內容】
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農網還貸資金。
【享受條件】
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103?號)
【享受主體】
核電站
【優惠內容】
1.對核電站除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線路用地),生活、辦公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核電站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核電站除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線路用地)、生活、辦公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2.核電站在基建期內應稅土地。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站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財稅〔2007〕?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