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0014349/2024-18042 文 號 : 咸環高審〔2024〕17號
主題分類: 政務公開 發文單位: 咸寧市環境保護局咸寧高新區分局
名 稱: 關于湖北楚之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植物基等飲料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意見的函 發布日期: 2024年07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2024-07-19
湖北楚之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你單位報送的《植物基等飲料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及審批申請已收悉。經審查,同意批準該報告表,現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于湖北省咸寧市咸寧國家高新開發區綠色雙創產業園17棟1樓(租賃廠房),擬投資100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47.25萬,項目投入運營后,預計年產豆奶1500噸,燕麥奶1500噸,酸奶飲料2000噸,風味飲料7000噸。
二、原則同意《報告表》的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和技術評審意見,你公司應嚴格按照《報告表》中所列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環境保護措施開展建設和運營。
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本項目營運期產生的廢水主要為CIP清洗廢水、包裝容器清洗廢水、純水制備濃水、反沖洗廢水及地面清洗廢水。項目廢水經廠區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后進入高新區三期污水處理廠,處理達標后尾水進入橫溝河。本項目廢水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三級標準及高新區三期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標準。
(二)本項目運營期廢氣包括污水處理站惡臭、投料粉塵、噴碼廢氣,均為無組織排放。對主要產生臭氣的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加蓋密閉,以減少惡臭氣體的影響。營運期污水處理站產生的H2S、NH3、惡臭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二級排放標準。無組織廢氣中非甲烷總烴執行《湖北省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42/1538-2019)附錄B排放標準,顆粒物廠界處執行《大氣污和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排放標準,廠房開窗外非甲烷總烴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表A.1排放標準。
(三) 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優化廠區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聲設備,對高噪聲設備采取基礎減振、隔聲、消聲等降噪措施,高噪聲設備盡可能遠離噪聲敏感點,項目應避免夜間生產和運輸。工業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3類標準。
(四)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應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體廢物的產生、運輸、貯存、處理和處置實施全過程控制。一般工業固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中的有關規定;危險廢物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中的標準要求。一般固廢做到分類收集,合理暫存,定期綜合利用處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站產生的沉淀污泥交由環衛部門清運處理;不溶性雜質收集后交由附近農戶當肥料;廢包裝材料,純水制備產生的廢石英砂、廢活性炭、廢RO膜經收集后于一般固廢間存放,定期外售綜合利用;廢機油、硝酸、氫氧化鈉包裝桶、廢油墨瓶、實驗室檢測廢液屬于危險廢物,在危廢暫存間內分類貯存,定期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四、建設和運營期環境管理要求
(一)加強項目日常環境管理和環境風險防范。公司應建立健全包括環境風險預防在內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規章制度,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設置專門環保管理機構,落實專職環保技術人員并加強能力培訓;強化污染防治設施日常運行管理,規范設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應真實、有效、及時;加強各類原輔材料運輸、貯存、使用過程中的管理。
(二)嚴格落實總量控制要求。項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為:化學需氧量0.7198t/a、氨氮0.07198t/a,需向咸寧高新區生態環境分局申請總量替代來源,并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得。全廠主要污染物總量管理指標為:揮發性有機物0.00029t/a、顆粒物0.41?t/a,在生產時應加強管理,不得超總量排放。
五、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項目投產前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相關要求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 項目建成后,正式投產前,應按照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六、本批復自下達之日起 5 年內有效。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環境保護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咸寧市環境保護局咸寧高新區分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