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0014349/2022-26184 文       號 : 咸高辦發〔2022〕7號
主題分類: 政務公開 發文單位: 咸寧高新區綜合辦
名       稱: 關于印發《咸寧高新區工業項目建設工程單體竣工提前驗收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2年08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2022年08月03日
各辦(部、局)、市直機關派出機構:
經研究,現將《咸寧高新區工業項目建設工程單體竣工提前驗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咸寧高新區綜合辦
2022年8月3日
咸寧高新區工業項目建設工程單體竣工提前驗收實施細則(試行)
為持續優化咸寧高新區營商環境,根據《咸寧市持續打造一流營商環境2022年重點任務清單》(咸政辦函〔2022〕13號)、《咸寧高新區持續打造一流營商環境2022年重點任務清單》文件要求,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優化工業項目聯合驗收工作,助推工業項目早投產、早見效,現制定高新區工業項目建設工程單體竣工提前驗收實施細則。
一、基本規定
本實施細則所稱工業項目建設工程單體提前驗收,是指單體建筑符合規劃、質量、安全、消防要求的基礎上,可提前進行單體建筑的綜合竣工驗收,并出具行業審查意見,竣工一幢,驗收一幢,支持企業提前投產經營。
二、適用范圍
咸寧高新區范圍內新建工業項目。
三、辦理條件
(一)已按規劃許可文件的要求完成單體工程建設任務(含水、電、氣);
(二)已按審查合格的消防施工圖紙要求完成消防工程建設;各項消防設施性能和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消防車道能正常使用,與非投用區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防火、防煙分隔;
(三)建設單位已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責任主體進行竣工驗收并通過;
(四)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設的,應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滿足人防驗收要求;
(五)道路、供水、供電、燃氣、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務設施滿足接入條件,并在投用前接入到位;
(六)擬投用部分與其他部分之間應設立安全、可靠、美觀的臨時物理隔離,保證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獨立的使用空間。
四、申請材料
(一)規劃驗收:1.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2.總平面規劃圖;
(二)消防驗收:1.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及與消防工程有關的隱蔽工程記錄;2.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3.施工(消防、裝修、保溫、檢測)合同和消防產品(保溫材料、裝修材料)購銷合同;4.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裝修改造工程提供);
(三)人防驗收:人防驗收相關資料或已履行人防義務的證明材料;
(四)檔案資料驗收:已具備歸檔條件的檔案資料應當先行辦理歸檔手續。
(五)工程竣工驗收:1.建設工程竣工報告;2.建設工程全套竣工圖;3.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五、辦理流程
(一)事前指導。為切實提高聯合驗收一次性通過率,工業項目單體完成全部建設內容后,企業(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向綜合窗口申請事前技術指導,事前技術指導申請既可以針對全部驗收事項,也可以只針對部分較為復雜的事項。綜合窗口收到企業事前技術指導申請后,在0.5個工作日內將事前技術指導申請信息推送至相關驗收事項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主動上門開展技術指導服務,提前幫助企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幫助項目(企業)達到驗收工作標準,不得以資料不齊全等各類理由拒絕開展技術指導。
(二)申請聯驗。工業項目建設工程單體竣工提前驗收在建設單位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責任主體進行竣工驗收完成后進行。建設項目具備單體竣工提前驗收條件的,由建設單位向高新區綜合服務窗口提出單體竣工提前驗收申請。
(三)統一受理。綜合服務窗口收到建設單位聯合驗收申請材料后在0.5日內進行審查,對申報材料齊全的立即將企業申請信息推送到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相關驗收事項主管部門,各主管部門要迅速組織對該項目是否符合聯合驗收條件進行核驗,并于企業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核驗情況反饋高新區綜合服務窗口。
如各主管部門均回復項目已具備聯合驗收條件,由綜合服務窗口一次性受理企業聯合驗收事項申請,同時聯系申請企業確定采取“同一時間集中聯合驗收”或“分時分段驗收”模式,并通知各驗收事項主管部門分別開展驗收工作,綜合窗口通過工改系統將聯合驗收受理決定書反饋給建設單位。如回復不具備聯合驗收條件的,須詳細說明理由并提出整改要求,反饋綜合窗口后通過工改系統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
(四)聯合驗收。綜合服務窗口受理企業聯合驗收申請后,在0.5個工作日內將受理信息推送到各驗收事項主管部門,由各驗收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現場驗收。在聯合驗收過程中如發現項目涉嫌違反國家強制性規范(標準)要求、可能危害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嚴重影響工程使用功能和人員健康的問題,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出具意見。驗收意見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類。驗收意見為“通過”的,由驗收職能部門向綜合窗口提交驗收意見單及相關認可文書。驗收意見為“不通過”的,各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將驗收意見單連同聯合驗收一次性補正(整改)告知單提交給綜合服務窗口,由綜合服務窗口收齊匯總后,統一反饋給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完成整改工作后,應重新向綜合服務窗口提出驗收申請,前期已驗收意見為“通過”的事項,可不再重復組織現場驗收。
自聯合驗收補正(整改)要求告知之日起,建設單位等相關各方在3個月內未能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未申請整改復查,也未作出情況說明的,職能部門可認定為驗收事項驗收未通過。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二年。